32第三十二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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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当晋枭推着秦曦微走进会议室时,正在讨论的律师团队瞬间禁声,全都看向了轮椅上的女人。女人很年轻,漂亮得像个小公主,尤其是那一双眼睛,灵动明澈,看着就让人心生欢喜。





“这是我未婚妻。”晋枭简单介绍了一句,推着她在主位坐下,目光望向众人,“你们继续。”





负责此案的主办律师卡瓦略正在白板上画辩护路线图。他的思路很清晰,还是承认过失伤害,争取和解,只不过要把赔偿金从五万压到三万。





“和解后驱逐出境?五年内不能再入境?”晋枭问。





“是的。”卡瓦略回答。





会议室陷入了沉默。五年不能入境,对余东这样以拍摄为生的人来说,等于断了整个南美市场。





秦曦微坐在晋枭身侧,面前放着几张订好的A4打印纸,是她从联邦法律汇编中截取的一部分条款。





“我可以问一个问题吗?”她问。





卡瓦略转头看了她一眼,眉头微不可见地皱了一下,似乎觉得她这样一个年轻姑娘在这么严肃的时候插嘴是一件很不礼貌的事情。但她是雇主的未婚妻,他还是勉为其难地点了点头。





“你们一直在讨论伤害罪是否成立,有没有想过,余东为什么会在那里?”秦曦微食指轻轻叩着桌面,这是她专注工作时惯常的小动作。





她的手指莹润细长,没有佩戴任何饰品,晋枭的目光在她的无名指上停顿了片刻。





“他在拍照。”卡瓦略说,“这个我们已经确认了。”





“他拍照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秦曦微追问。





“不违法,但他拍的是人。我国的肖像权保护非常严格。”





“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这个问题让卡瓦略顿了一下。他翻了翻案卷,正要回答,秦曦微替他开口了。





“未经许可拍摄他人肖像,并用于商业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传播。但本案中,余东的照片存储卡并没有公开发布的证据。所以,”她说,“余东在那个时刻,其实什么违法的事情都没做。”





会议室的空气微微一滞。





秦曦微继续说:“我查了本国《著作权法》第46条,上面明确规定:处于公共场所、对公众永久开放的作品,其临摹或拍摄不构成侵权。我昨晚在想,街头舞蹈,在公共空间表演,没有售票、没有封闭场所、没有禁止拍摄的标识。它是否构成‘已发表作品’?”





“舞蹈不是画。”卡瓦略说。





“但本国法律对‘作品’的定义,包括舞蹈编排。”秦曦微拿起桌上的A4纸,指着她标注过的那一行,“《著作权法》第7条,‘智力创作作品’在列举中,明确包含舞蹈作品。”





卡瓦略愣住了。他靠在椅背上,嘴角动了动,脑子里像有什么忽然被照亮了。





“你的意思是,”他缓缓开口,“余东不是偷拍了一个私密的创作过程,他只是用相机记录了一件已经在公共空间发表的作品?”





“这是我的理解。”秦曦微微笑颔首。





“如果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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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瓦略沉吟着,“余东拍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那么他护住相机就不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拒捕,那么,伤害罪就要重新定性。不是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过当。”
  

  

  
他站起来,走到窗边,沉默了足足半分钟。
  

  

  
全会议室的人都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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